2025年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有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支持、规范和保护、服务和保障、附则等9章8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本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明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等要求。
二是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或者投资、经营民营经济组织,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是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市和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等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是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此外,还对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民营经济组织先进事迹宣传表彰作了规定。
(二)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准入和公平竞争。
一是明确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
二是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同一事项民营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是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清理。
四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五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违法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六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三)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促进措施
在投资促进方面,一是明确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
二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城市更新。
三是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建设或者应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等领域的场景资源,统筹谋划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拓展民营经济组织投资空间。
四是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牵引优势,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五是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发展对外贸易。六是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协同合作,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供应链协同等活动。
在融资促进方面,一是支持金融机构等开发和提供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科学设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提供精准化金融产品对接服务。
二是推动落实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的要求,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民营经济组织融资规模和比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四是发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应用,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
一是明确发挥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中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
二是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
三是推动民营经济组织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创新联合体和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
四是深度融入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将企业制造研发优势与北京科技成果外溢需求相结合,提升技术承接转化能力。此外,还规定了加强标准制定参与、数字化赋能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五)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要素支持
一是明确统筹使用各类政策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和优化升级。
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完善标准地供应服务机制,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
三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人才支撑。
四是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放和授权运营,加强低成本优质算力供给,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合理使用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提供支持。
五是发挥海港空港优势,推进物流中心建设,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物流运输提供支持。
六是加强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应,优化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服务,提升能源要素保障能力。
(六)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引导和权益保护
一是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实现规范治理,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是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列举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予以禁止。
三是对于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进行侮辱、诽谤,编造、传播有关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等行为予以禁止。
四是对国家机关征收征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异地执法以及收集、使用民营经济组织数据等予以规范,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
五是聚焦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等的责任义务,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督查制度。
六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
(七)优化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保障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
二是制定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应当集中公布涉及经营主体的各类政策措施,及时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拓展“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范围,为民营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主动提供政策找企业服务。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发展综合应用平台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公布、政务咨询和诉求办理等全链条、全流程服务。
四是明确登记机关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五是规范行政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执法活动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此外,还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等作出规定。
条例还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未依法履行服务保障职责等,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保障法规执行到位、发挥实效。